刘律业绩

浅谈拆除违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思路

引 言

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易引发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该类案件如何有效辩护,值得探讨。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案涉四名犯罪嫌疑人,一名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一名在法院开完庭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另两名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效果显著。下面就以该案例来分析拆除违建过程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思路。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张三、李四、王五、王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7月某日晚上,被告人张三在李四指使下,指挥王五、王六用挖掘机将位于某市某区某面粉公司南侧的某一饭店拆除,房屋毁损价值26万元。

辩护思路

类似案件往往背景复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通过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深挖并了解到案件的诸多事实,理清三条案件线索,按照这三条线索,辩护思路自然也就有了。

第一条线:房屋权利人是谁

(1)1993年8月,某村委会与刘某父亲刘大某签订的《企业占地合同书》中第五条约定:企业关张倒闭,限期拆除设施恢复地貌;

(2)2015年1月1日刘某和赵某签订《租赁协议》第七条约定:协议到期,乙方(赵某)如不再租赁,对现有建筑双方协商议价,如议价不和,乙方(赵某)负责恢复原状;

(3)2017年7月10日,某区某乡某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写明:关于“河东美丽景观项目”占地收回事宜,集体土地收回来,合同终止;

以上事实证实:一是承租人系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所以,案发前刘某将土地转租给赵某后,原来刘某父亲与某村委会签订的《企业占地合同书》仍然有效;二是某村委会作为出租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有权利收回非本村村民承租且二十七年承租期内只交过一年租金的土地,这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合同签订之目的。法律赋予了村委会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给李四等人定罪,等于用刑事处罚的手段剥夺了村委会及全村村民的民事救济权利,既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又违反民事自治原则。

第二条线:拆除有无履行程序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镇政府及村委会对违建也持拆除态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违建的拆除程序存有瑕疵,本案即为该种情况。镇政府及村委会在拆除过程中有如下行为:

(1)2016年3月8日,某区人民政府在《研究城市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会议纪要》(xx号)中议定:执法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配合,对向阳大街锦龙路两侧品位不高、有碍观瞻的破烂建筑、废弃物,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彻底清理;

(2)2017年5月30日,某区人民政府《某市某区重点项目推进会议纪要》(xx号)明确了“河东美丽景观项目”要加快协调推进,尽快完成项目立项、土地及规划手续办理;

(3)2017年7月10日,某区某乡某河西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中写明:关于“河东美丽景观项目”占地收回事宜,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某饭店所占集体土地收回来,通知二人合同终止;

(4)2017年8月17日上午,区委宣传部长牵头,副区长配合某乡负责人、区行政执法局对清理拆除范围内建筑集中拆除,在集中清理工作中,赵某强烈阻挠,没有完成清除任务;

(5)2018年3月9日,某村委会对涉案房屋进行拔高评估,但赵某仍不满意;

(6)2018年5月16日,某村委会发布《通知》:自今日起一个星期内,责令某饭店清除地上附着物,如不能履行,则视为本饭店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7)2019年5月16日,某村委会再次发布了要求某饭店限期拆除的通知;

(8)2019年11月25日,“河东美丽景观项目”征迁推进会再次明确:由某村委会负责再次向某饭店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限期于2019年12月15日前拆除,逾期视为放弃,由村委会组织依法拆除地上构筑物;

(9)2019年12月1日,某村委会第三次下达《通知》:限赵某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将地上附着物搬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我方将自行处理,后果自负。

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认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第5号文件回复,案涉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拆除,全国各地行政机关拆除违建公告中适用的均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或者65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阐明:不能忽视涉案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性质且该涉案房屋区、镇政府曾组织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对其进行拆除,在拆除未果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召开推进会,由村委会多次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赵某并未提出异议,镇政府履行了规定程序。

办案机关认可乡镇政府有权利拆除,但是其认为并未履行程序,且《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是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而本案是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辩护人认为案涉房屋未取得任何许可证属于违建,即便程序上存有瑕疵,也不足以否认区、镇政府拆除违建所作的努力和履行的程序,更不影响村委会基于合同约定行使拆除的权利;拆除是因为违章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不是依据违章建筑是正在建设中还是已经建成。

第三条线:房子价值几何

故意毁坏财物罪必然涉及毁财金额,案涉房屋在案发前曾做过评估,数额高达158万元。立案后办案机关又做了三次价格认定,辩护人分别对价格认定报告提出了相应质疑,认为案涉房屋是赵某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权属不都属于赵某等辩护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从最初的88万元降到了66万元,后降到26万元。辩护人依然认为,该报告仅仅依靠单方提供的数据认定,且未减去残值,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为罪轻辩护做准备。

法院判决

1、因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涉案建筑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依据房屋建设成本法进行损失价格评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价格认证中心依据成本法作出价格认定,法律依据不足,本院对该价格认定结论不予确认。

2、被告人确实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系出于顺利推进某区重点工程项目的目的,结合某镇政府也曾组织某村委会、某公司人员召开过关于如果赵某在限期内不主动拆除,则由某村委会指派某公司协助村委会拆除的推进会这一实际情况,并考量二被告人能主动认罪,真诚悔罪,已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

律师需要具备结合案件背景、网络舆情、人为干扰等各种因素把握全局、精准预判的能力,充分考虑司法人员的角度,换位思考,制定可行有效的辩护方案。本案从侦查阶段力争取保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一人不起诉,再到开庭后检察院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撤回起诉,最终其他二名被告人被定罪免刑。

综上可见,我们一步步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和思路,提出切实有效、可行的辩护观点,最终获得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判决结果。

(本案由刘丽云、石雅楠、王晓燕、杨俊威、刘菁律师分别担任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作者简介:

浅谈拆除违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思路

刘丽云律师

刘丽云: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石家庄办公室党委书记、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课程校外授课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团成员、监察司法委专家顾问。

浅谈拆除违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思路

石雅楠律师

石雅楠: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破坏耕地鉴定专家成员。

上一篇: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下一篇:刘丽云、石雅楠 | 浅谈拆除违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思路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