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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案要闻

一村民小组组长挪用土地补偿款 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自己掌管着国家拨付给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的便利,为好友杜某贷款提供巨额质押担保,河南省许昌市某村村民小组组长闫某为此付出了代价。9月21日,闫某和杜某均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某是许昌某村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其所在村小组与辖区办事处水系项目指挥部签订土地拆迁补偿协议,并收到项目指挥部拨付的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款421万余元。
  2015年8月,闫某的发小杜某因其经营的大酒店需要装修,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杜某提供质押担保,杜某便向闫某求助,希望闫某能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的便利,将项目指挥部拨付给该组的土地补偿款为其贷款进行质押。开始闫某有些犹豫,并未答应杜某请求,但杜某一再承诺贷款很快就会批下,只用公款质押几天就行。考虑到杜某个人资产丰厚,且只是用银行存单放在银行质押几天,闫某觉得为杜某贷款不存在风险问题。碍于两人关系情面,闫某最终还是同意了。8月25日,闫某将项目指挥部拨付给村小组的征用土地拆迁补偿款活期存单改成三个月定期存单,为杜某贷款3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2015年9月6日,杜某将贷款归还,许昌某银行对这笔400多万元集体财产予以解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杜某共谋利用闫某作为许昌某村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该小组土地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闫某、杜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挪用资金时间短,且案发前已归还被挪用的资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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