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刑九——带给律师的辩护空间》

  一则新闻引发了司法界刷屏。
  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贿赂三十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本案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有关受贿案件量刑原则发生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判决一经做出,引发了各方人士的各种评论。
  做为常年战斗在一线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我们有自己的看法。
  目前,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是,北京高院的判决书也绝非凭空猜想,这有可能会是最高院的试水石。
  现行刑法,五千元入罪、五万元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万元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刑九改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尽管,刑九,贪污罪将不再仅仅靠数额量刑,但量刑时,这仍然会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因此,各方人士都在期待司法解释能够对“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有更明确的规定,大家都知道数额标准也一定会提高,所以,这就造成了从刑九征求意见稿开始至今一年多来,很多案件虽然早已经开完庭,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等待司法解释生效后再做判决。
  律师的辩护空间在哪里?
  首先是,刑九改变单纯“计赃论罚”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在对贪污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于法官来说,情节如何认定,往往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也给律师辩护留下了空间,这就需要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深挖细节,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各种情节,争取在量刑时得到法官的认同和采纳。
  其次,假如司法解释最终证实了北京高院传递的30万元是“巨大”的标准这一信息,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新的问题----追诉时效。刑九之前,我国所有贪污贿赂犯罪最低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意味着追诉时效为十年,司法实践中基本不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但是刑九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最低一档法定刑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30万是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低于30万元的,又达不到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果五年内未被发现,就超过追诉时效。这样将会出现大量无法追诉的情形。
  所以,在司法解释出台后,律师的辩护空间、角度、范围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律师将会加大力度在降低犯罪数额上进行辩护,因为有可能出现无法追诉的情形或者不予起诉甚至无罪。
  当然,我们也在和无数可能涉嫌犯罪的官员及家属,和无数代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律师一样,翘首期盼。今天的讨论争鸣,皆会在刑九解释的出台后明朗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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