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底会被关多久?》
他到底会被关多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宣判最长羁押期限是多少呢,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计算。以下如果不考虑发现新罪或改变管辖或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等无法确定的因素看,最长羁押期限为752天。(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117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逮捕不超过7天,拘留最长37天。(第89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77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77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第158条)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69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第169条)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是2个月。(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高检规则第382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第176条)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款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第177条)
(四)一审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202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202条)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第219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202条)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第214条)
(五)二审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4个月)
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232条)
我们在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是注意各个阶段期限不能相互借用,各阶段分段计算而不应该按总数计算。二是,在计算时,要注意,拘留期限不应该算作侦查羁押期限内。三是,要注意重新计算期限的、改变管辖的,补充侦查的都是需要重新计算期限的。四是,最高检有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总之,羁押期限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把所有的因素考虑进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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