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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实案解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引言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该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中均有对程序处理的规定,但是如何认定、如何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争议,笔者结合一起真实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共同进步。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自己名下有权处分的某牌汽车向王某做质押,借款190万元,质押物、随车发票、合格证、车钥匙等均由王某保管。后,某公司未如约将质押物交付给王某,双方也未办理质押登记,刘某出具保函,对前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催要,某公司归还本金100万、利息及综合费用,剩余本金9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未还。随后,王某将某公司及保证人刘某诉至法院,法院支持王某诉请,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王某申请执行后,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适用院长发现提起再审,再审审理期间查明,原审被告某公司使用同一批汽车、汽车合格证、车钥匙等同时向多人进行抵押典当,取得借款、典当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

案件聚焦

本案因再审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某公司使用同一批汽车、汽车合格证、车钥匙等同时向多人进行抵押典当,取得借款、典当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聚焦点有二个:一是,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同一事实”;二是,最高院第11条规定的“涉嫌经济犯罪”如何认定。

第一个焦点问题:同一事实的认定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首先,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属于同一事实,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最后,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才属于“同一事实”。

本案中行为主体均是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受害人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即本案原审原告。本案民事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要件,因此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与刑事案件中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

第二个焦点问题:“涉嫌经济犯罪”如何认定

一、法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的规定

人民法院以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在受理后或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从处理方式来看,虽然个案适用不同的规定,但是结果基本为两种:驳回和中止。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回归本案,结合上述司法文件的规定,本案涉及其他经济犯罪嫌疑,再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二、对于“涉嫌经济犯罪”这一表述该如何理解和认定

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应该驳回起诉,这个问题规定清晰认定简单易操作。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涉嫌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争议,各个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涉嫌经济犯罪,指的是涉嫌即可,不要求这一涉嫌的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判决,因为法律规定即为涉嫌而非有罪判决;一种观点认为,涉嫌经济犯罪,指的是目前的民事案件中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经济犯罪,操作中至少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函件,才能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涉嫌经济犯罪;也有观点认为,涉嫌经济犯罪,应该指的至少是指控起诉到了法院,而公安的立案或者初查等都不应该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是民事案件的相对人且是基于“同一事实”的刑事与民事均已立案,此时,才能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

笔者查找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会对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有初步认识,在确定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时,法院会出具移送函件给公安机关,而不必等待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后再裁定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认定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往往有民事案件相对人已经被立为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或者本民事案件和该刑事案件是关联案件,或者本民事案件已经被包含在刑事案件中,能够被刑事案件涵摄。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68号判决书,该判决就认定“本案抵押合同等事实已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涉嫌骗取贷款罪等罪名,并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刑事案件与本案所涉及的均是西南广公司与农行春城支行之间的骗取贷款法律关系,本案农行春城支行起诉的事实已包含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故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再来看本案,民事被告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被告人用同样的财物同时抵押给多人多次用于借款,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与其他关联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其他关联案件法院已经函送公安局,因此,法院驳回起诉是正确的。笔者小结刑民交叉案件中,值得我们研究探讨的问题太多,尤其是随着法律关系复杂化,各类案件中出现刑民交叉的现象越来越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也从先刑后民为主导到刑民并行各自处理相安无事。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更加客观利于查明事实,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就能得出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的正确结论。

专业文章|实案解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刘丽云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高级合伙人,石家庄分所刑事部主任。石家庄市政协委员,河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河北省律协常务理事、刑民行交叉委员会主任,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专业文章|实案解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石雅楠律师: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破坏耕地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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